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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购进在建工程/烂尾楼,可以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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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方式,还有一种特殊方式,那就是购买“烂尾楼”/“在建工程”。在该项业务中,房地产支付的在建项目价款,在土增清算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地方支持加计扣除,有的地方则不支持,小金梳理了各地政策,供大家参考学习。
点击文中蓝字学习政策全文
支持加计扣除的地方
目录
1.福建
2.重庆
3.安徽
......
1
福建省规定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发生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以上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计算扣除基数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金额。
2
重庆市规定
3
安徽省规定
目录
1.内蒙古
2.海南
3.浙江
4.河北
5.福建
6.天津
7.广西
8.浙江
9.山东
......
1
内蒙古规定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续建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三)续建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
(五)加计续建开发成本的20%。
2
海南省规定
3
浙江省规定
取得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次转让或开发为商品房进行销售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将新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4
河北省规定
5
福建省规定
6
天津市规定
7
广西省规定
8
浙江省规定
9
山东省规定
持续更新中......
以上政策源于小金日常收集,如果您有新的政策补充,欢迎留言告知,小金将及时更正发布,把最新最快最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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